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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2021年3月-4月发布公安标准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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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标准总共11篇:《银行安全防范要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场检查智能终端通用技术要求》等。

2021-06-03 14:30:33 讲师: 公安部检测中心 编辑:王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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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推荐一份相关规范,

可供下载: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01《银行安全防范要求》(GA 38-2021)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北京市公安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草。

 

2021年3月24日发布,2021年9月1日实施,历次版本号为GA 38-2015、GA 745-2017、 GA 858-2010,部分历次版本号为GA 1003-2012、GA 1280-2015,本标准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体安全防范要求和营业场所、自助设备、自助银行、业务库、保管箱库、联网监控中心、数据中心、数据机房、设备间等重点防范场所和部位的安全防范要求,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系统建设与管理,其他金融机构、保安押运公司的相关安全防范系统建设与管理可参照执行。

 

0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GA/T 1201-2021)

 

本标准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76)提出并归口,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清华大学、航天吉光科技有限公司起草。

 

2021年3月16日发布,2021年9月1日实施,历次版本号为GA/T 1201-2014。本标准规定了利用卫星定位技术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取证的要求,适用于违反规定时间行驶、违反规定线路行驶、超时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取证。

 

03《机动车驾驶人考场检查智能终端通用技术要求》(GA/T 1770-2021)

 

本标准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76)提出并归口,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起草。

 

2021年3月16日发布,2021年9月1日实施。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考场检查智能终端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适用于机动车驾驶人考场验收、监督和考试前检查使用的智能终端的设计、生产和检验。

 

04《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1771-2021)

 

本标准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76)提出并归口,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浙江安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起草。

 

2021年4月14日发布,2021年10月1日实施。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自动记录系统的分类与型号、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安装设置及包装等,适用于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自动记录系统的生产、检验和使用。

 

05《机动车查验场地设置规范》(GA/T 1772-2021)

 

本标准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76)提出并归口,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起草。

 

2021年4月22日发布,2021年10月1日实施。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开展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查验场地的要求,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的查验场地设置。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等设置的查验场地可参照执行。

 

06《电力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第1部分:电网企业》(GA 1800.1-2021)

 

GA 1800的本部分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反恐怖局、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提出,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反恐怖局、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公安部第一研究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全球能源互联网研究院有限公司、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中国能源研究会、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等单位起草。

 

2021年4月25日发布,2021年8月1日实施。本部分规定了电网企业治安反恐防范的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重点目标等级和防范级别、总体防范要求、常态三级防范要求、常态二级防范要求、常态一级防范要求、非常态防范要求和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适用于电网企业的治安反恐防范工作与管理。

 

07《电力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第2部分:火力发电企业》(GA 1800.2-2021)

 

GA 1800的本部分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反恐怖局、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提出,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反恐怖局、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起草。

 

2021年4月25日发布,2021年8月1日实施。本部分规定了火力发电企业治安反恐防范的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重点目标等级和防范级别、总体防范要求、常态三级防范要求、常态二级防范要求、常态一级防范要求、非常态防范要求和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适用于火力发电企业的治安反恐防范工作与管理。

 

08《电力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第3部分:水力发电企业》(GA 1800.3-2021)

 

GA 1800的本部分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反恐怖局、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提出,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反恐怖局、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公安部第一研究所、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

 

2021年4月25日发布,2021年8月1日实施。本部分规定了水力发电企业治安反恐防范的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重点目标等级和防范级别、总体防范要求、常态三级防范要求、常态二级防范要求、常态一级防范要求、非常态防范要求和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适用于水力发电企业的治安反恐防范工作与管理。

 

#09《电力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第4部分:风力发电企业》(GA 1800.4-2021)

 

GA 1800的本部分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公安部反恐怖局提出,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公安部反恐怖局、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公安部第一研究所、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

 

2021年4月25日发布,2021年8月1日实施。本部分规定了风力发电企业治安反恐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重点目标等级和防范级别、总体防范要求、常态三级防范要求、常态二级防范要求、常态一级防范要求、非常态防范要求和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适用于风力发电企业的治安反恐防范工作与管理。

 

#10《电力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第5部分:太阳能发电企业》(GA 1800.5-2021)

 

GA 1800的本部分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反恐怖局、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提出,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反恐怖局、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公安部第一研究所、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青海光伏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五凌电力有限公司、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等单位起草。

 

2021年4月25日发布,2021年8月1日实施。本部分规定了太阳能发电企业治安反恐防范的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重点目标等级和防范级别、总体防范要求、常态三级防范要求、常态二级防范要求、常态一级防范要求、非常态防范要求和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适用于装机容量大于等于30MW的太阳能发电企业的治安反恐防范工作与管理。

 

#11《电力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第6部分:核能发电企业》(GA 1800.6-2021)

 

GA 1800的本部分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公安部反恐怖局提出,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反恐怖局、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系统工程二司、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核应急安全司、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国家核安保技术中心、国家核应急响应技术支持中心、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

 

2021年4月25日发布,2021年8月1日实施。本部分规定了核能发电企业治安反恐防范的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总体防范要求、常态防范要求、非常态防范要求和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适用于核能发电企业的治安反恐防范工作与管理。

 

本期推荐一份标准规范,可供下载: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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